居間人不得存在下列行為,如有違反,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居間合同,并追究其違約責任:
(一)不得以我公司的名義開展業務。包括不得以我公司員工、授權代理人等身份開展業務,不得使用印有我公司名稱的名片;不得代表我公司或客戶與對方簽署期貨經紀合同或任何其他協議;
(二)以任何形式參與期貨配資,變相非法集資或者融資;
(三)接受投資者委托,代理投資者從事期貨交易,或者代理投資者辦理賬戶開立、銷戶、結算簽字、資金存取、劃轉、查詢等事宜;
(四)為投資者提供集中交易場所或者交易設施,以期貨公司員工、代理人的身份對外開展業務,擅自印刷和發放宣傳資料,以及向投資者發出容易使其對居間人身份產生誤解的其它信息;
(五)虛構或者擔任掛名居間人;
(六)隱瞞重要事實或者進行誤導性陳述,提供、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,夸大或者片面宣傳投資業績,向投資者作獲利保證或者共擔風險的承諾,誘使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;
(七)為投資者介紹代理人代其進行期貨交易;
(八)要求我公司支付與居間合作無關的費用;
(九)超過居間合同約定的合作范圍開展居間活動;
(十)委托他人代理其開展居間活動;
(十一)以任何形式向投資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種、價位、方向、數量等指向明確的交易建議;
(十二)以非法手段獲取我司客戶信息轉化為其居間客戶;
(十三)其他法律法規、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行為。